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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推进基层安监机构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2014年04月28日 09:30:39来源:温州安全生产网

  各县(市、区)安监局,市级功能区安监局:

  温州市基层安监机构执法规范化建设经过两年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其中瓯海区、龙湾区基本完成创建任务,有力地促进了当地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规范化建设的通知》浙安监管法规〔2014〕32号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能力的要求,规范执法行为,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体系,现就2014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创建的基础上,全市县、乡两级基层安全生产执法队伍覆盖率达到100%,努力完成基层安监机构执法规范化建设达标任务,真正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执法公正、作风优良、服务热情、能打胜仗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真正实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

  二、工作安排

  (一)4月30日前,确定全市乡镇(街道)安监机构作为2014年度基层安监机构规范化建设单位。其中鹿城区、乐清市、瑞安市不少于4家,其他县(市、区)不少于2家,拟建设规范化单位名单于4月30日前报市监察支队。

  (二)5月底前,由各县级安监局自行组织乡镇(街道)安监机构有关人员开展宣传培训。

  (三)6月至9月,规范化建设单位按照《温州市基层安监机构执法规范化建设基本标准》(附件1)和《温州市基层安监机构执法规范化建设验收评分表》(附件2)开展创建工作。各县级安监局先行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标准对申请规范化建设达标单位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于9月底书面上报市局申请验收考评。

  (四)10月份,市安监局根据各地申请,组织对各申请单位的考评验收。考评验收结果作为各地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之一。

  (五)11月底前,总结规范化经验,分析成效与不足,提高创建水平;同时对考评合格的规范化建设单位,市局统一授予“温州市基层安监机构执法规范化建设达标单位”奖牌,并给予通报表彰。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市局将向属地党委、政府进行通报。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安全生产基层执法队伍建设有明确要求,各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有力支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狠抓人员、经费、装备等各项保障工作的落实,切实配齐执法交通工具、执法仪器装备和安全防护用品,全面提升执法队伍的硬件水平,确保执法监察队伍规范化建设活动顺利开展。

  (二)扎实有力推进,务求取得实效。各单位在队伍日常建设和管理中要按照《温州市基层安监机构执法规范化建设基本标准》,扎实推进对所属执法队伍的规范化建设。以“创建带动执法,以执法深化创建”,通过开展执法监察队伍规范化建设活动,进一步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促进日常执法监察工作深入开展。

  (三)坚持文明执法,树立良好形象。各基层安监机构执法人员要增强服务意识,树立安监执法形象。要把开展文明执法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结合起来,进一步增强群众观念,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同时,协助企业解决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积极帮助企业创建安全生产良好环境。在日常监察执法中,既要依法办事,按程序办事,又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杜绝“庸、懒、散、软”,“吃、拿、卡、要”行为,树立廉洁高效,优质服务的安全监管队伍形象。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困难,请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市监察支队(联系人:张建树联系电话:88968095)。

温安监管〔2014〕23号.doc

附件1:温州市基层安监机构执法规范化建设基本标准.doc

附件2:温州市基层安监机构执法规范化建设验收评分表.doc

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2日

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4年4月2日印发

编辑: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