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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专项督查的通知
2014年04月28日 09:17:17来源:
各县(市、区)安监局、市级功能区安监机构:
为夯实我市安全生产培训基础,发挥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作用,保障安全生产培训质量,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安监管培〔2013〕19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组织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安全培训管理人员和场地,培训师资能力建设,培训质量保障体系和培训台帐整理保存等情况。
二、督查时间
2014年5—8月份。
三、督查方式
本次专项督查采取自查和抽查两种方式开展,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按照《指导意见》附件《安全培训机构检查主要内容》开展自查,并于5月15日前将自查结果和《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情况表》(附后)报市局政策法规处,联系人:林意菊,联系电话/传真:88968880。市安监局从5月下旬开始,将抽调人员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开展抽查。
四、注意事项
1、请各地安监部门高度重视,认真督促落实好此次专项督查工作。
2、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要落实专人负责,认真对照相关规定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并及时上报自查结果和《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情况表》。

  温安监管〔2014〕39号.doc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情况表.doc 

2014年4月23日

  


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4月23日印发

编辑: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