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我市经济普查正式登记工作于3月底基本结束。为此,市经普办要求所有普查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相关规定,认真、如实、及时地接受登记。对于拒不接受登记及提供虚假数据者,各级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相关条款,对在经济普查中拒报、虚报或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的单位可以给予警告和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经营户有相关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和处1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