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记者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为贯彻实施好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和首部专门规范民间金融的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贯彻实施〈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的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从司法层面进一步强化大额民间借贷备案登记制度的强制性和法律效力。
《纪要》共分二十条,内容包括:明确将民间借贷备案登记情况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将温州指数作为确定合理民间借贷利率的自由裁量参考依据;规定超过司法保护限度的利息不予保护;建立健全民间融资案件信息与民间融资征信系统的对接机制等。
在3月13日举行的市法院新闻通报会上,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庭长高兴兵对《纪要》的亮点进行了详细解读。
亮点一强化民间借贷备案制的法律效力
《纪要》提出,要准确把握合法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行为的界限,并将民间借贷备案登记情况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要依法将民间借贷备案材料作为认定民间借贷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重要证据,赋予备案材料较高的证据效力。对经依法办理备案且履行公证手续的民间借贷合同,可直接赋予公证债权文书的效力,准予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高兴兵:《纪要》的第一个亮点就是从司法层面强化了大额民间借贷备案登记制度的强制性和法律效力。以往民间融资风险大的根本原因在于缺乏监管,实施民间融资备案制度,目的就是使民间融资行为从“地下”转到“地上”,使民间融资管理行为真正做到“放得开、管得住”。今后,备案将成为民间融资管理的重要手段,备案常态化会成为民间融资的新秩序。一般来讲,未经依法备案则有可能成为非法集资犯罪的追诉范畴,有无依法备案,将成为是否构成非法集资行为的一个重要参量情节。
据温州市金融办统计数据显示,《条例》实施一周时间,全市共备案民间借贷174笔,金额计28961.1万元。
亮点二温州指数成民间借贷利率裁量依据
《纪要》提出,要妥善审理因民间融资引发的借贷纠纷案件,对超过司法保护限度的利息不予保护,已经支付的高额利息可冲抵本金。
对争议各方利率约定不明、不合法或需要进行调整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发布的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即温州指数,可以作为确定合理民间借贷利率的自由裁量参考依据。
高兴兵:《条例》没有对民间融资做具体上限的规定,是考虑到整个国家金融改革和利率市场化的步伐正在加快。目前司法机构执行的仍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民间个人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央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将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不予保护,同时根据“高息抵本”原则,已经支付的高额利息可冲抵本金。
温州指数作为温州民间金融市场的“风向标”,能够及时反映民间金融交易活跃度和交易价格,因此将被作为今后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确定合理民间借贷利率的自由裁量参考依据。这也是市中院扶持温州指数成为全国民间融资利率市场代表的重要举措。
记者了解到,对民间借贷利率,《条例》没有明确限定,只做了原则性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
亮点三支持温州“民间版”征信系统建设
《纪要》提出,要建立健全民间融资案件信息与民间融资征信系统的对接机制,让民间融资失信当事人在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积极促进温州信用体系建设。
高兴兵:今后法院的民间融资案件诉讼信息将同步输入到民间融资征信系统里面,那些从民间借贷机构和个人处借钱不还的“老赖”将被登记在案,此举能够有效规避以往因为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借贷风险,促进民间融资的规范化发展。
《纪要》中所提的“民间融资征信系统”即温州民间借贷登记与备案管理系统,它是作为《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的重要配套平台,于今年3月1日正式运行。凡是在强制备案要求范围内的借贷行为,都应在此平台上进行登记备案。通过该平台,资金出借者可在借入者授权下查询其个人民间借贷记录和信用情况,以降低资金出借风险。
据了解,经过前期一段时间的试运行,该系统已在全市范围内采集8000多条企业及个人与民间借贷信用有关的记录,建立起区域内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
姜剑 戚祥浩
编辑: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