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还清了借款,却被债权人诉至法庭。检察机关从陈年卷宗中揪出关键供述,制发再审检察建议。最终,法院再审纠正举证责任错配,还了当事人清白——
无中生有之债
一笔97万元的“过桥”借款,明明已经还清本息,借款人却在两年后被债权人告上法庭。一张140万元、用于还款的转账凭证,成了说不清的糊涂账,4名当事人被一纸判决压得喘不过气来。直到检察官注意到接访笔录里的一句话:“季某在公安机关承认收到140万元。”这句话,让整个案件翻了盘。
“过桥”借款还房贷
转账结清本息却被诉
2013年,赵某夫妇想结清原有房产抵押贷款,急需一笔短期周转资金。在儿子邹某益、邹某邵的担保下,他们决定向季某拆借资金。双方签下借款99万元(含已预付的2万元利息)的借条,并口头约定:待以邹某邵名义办下140万元信用社抵押贷款后,优先还清这笔借款。后来,信用社贷款如期发放,邹某邵遵照季某安排,先将140万元全额转入季某的财务人员叶某账户,再由叶某将其中100万元(99万元及利息)转入季某账户,剩余款项部分转给邹某益,部分替邹某益还其他借款。
赵某夫妇认为,“过桥”借款已全部结清,事情已翻篇。然而,令赵某夫妇始料未及的是,2015年3月17日,季某突然手持借条向浙江省永嘉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夫妇偿还扣除预付利息2万元后的97万元本金及相关利息。
庭审中,双方对140万元转账的用途存在巨大分歧。季某当庭否认叶某系其财务人员,称该笔转账属于被告与叶某之间的独立经济往来,与案涉97万元借款无关。赵某夫妇虽然拿出了转账凭证,却无法证明邹某邵转给叶某的140万元主要就是用于归还案涉借款。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判令赵某夫妇偿还97万元本金及相关利息,邹某益、邹某邵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由于赵某夫妇等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季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赵某夫妇不服。2019年5月21日,他们以“已经通过叶某归还借款,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永嘉县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嫌诈骗,且民事借贷与刑事诈骗指向同一笔款项,按“先刑后民”思路,应待公安机关查清是否构成犯罪后再行处理,于是建议赵某夫妇撤回再审申请,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可是,赵某夫妇等人报案后,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季某涉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采取进一步措施。
年逾七旬的赵某夫妇急得团团转:难道真的要再还97万元本金及相关利息吗?而此时,由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他们的房产被查封,邹某益、邹某邵的公司股权也被冻结。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四处奔波反映情况,却始终没有看到一丝转机。
前后两次说法截然相反
到底哪个说法可信?
转眼到了2024年。就在赵某等人希望渐渐破灭之际,转机意外出现——永嘉县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在“检护民生”工作中,依职权对涉执行积案进行拉网式筛查。在重点审查中,检察官发现了这起“十多年未结且被执行人多次申诉”的案件。接访笔录里赵某一句不经意的话,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季某在公安机关承认收到140万元……”
到底孰真孰假?该院随即启动“涉民刑案件一案双查”机制,同步调取民事和刑事卷宗,民事检察部门和刑事检察部门协同研判,从数十份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和众多的银行交易明细中,逐一筛查与140万元转账相关的信息,同时将原审民事卷宗中的庭审笔录、双方证据,与刑事侦查阶段取得的供述、陈述、证人证言进行逐项对照,交叉比对。
终于,检察官发现了重大线索:2015年3月在民事法庭上,季某当庭否认叶某系其财务人员,声称140万元转账与其无关;但在2015年11月的公安机关讯问笔录中,他亲口承认叶某长期帮其打理财务,140万元汇入叶某账户即视为向其还款。而且,140万元的银行流水也印证了季某在公安机关的自认。检察官据此判断,季某在原审中就关键资金往来作了虚假陈述,其庭审说法已丧失客观真实性。
但翻案不能只靠“他说了谎”,接下来要破解的核心问题是——这140万元,到底是不是赵某夫妇用来偿还“过桥”借款的?检察官全面审查案卷后发现,原审法院的审判逻辑是:赵某夫妇主张已还款,就应当举证证明140万元的转账主要是用于偿还本案借款;因140万元的转账未注明用途、用途只有赵某等人陈述的口头约定而无书面证据,故认定赵某夫妇举证不能,判其败诉。但是,季某在公安机关承认叶某系其财务人员、钱进叶某账户即视为向其还款。至此,争议焦点已经从“有没有还款”变为“这140万元还的是什么钱”。
就此,季某辩称“还的是别的债”,并提交了几张由邹某益做担保的借条复印件作为证据,既无转账流水也无对账记录,更无利息结算单据,且相关当事人均不认可其“抵扣方案”,其举证远未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证明标准。
检察官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季某主张“还的是别的债”,就该由季某来证明“别的债”真实存在。原审判决把本该由季某承担的举证责任,错误地转嫁给了赵某夫妇一方,在法律适用上出现了偏差。
原告举证不能
法院再审还被告公道
据了解,贷款发放当日,季某全程在场,并亲自指定了叶某的账户用于接收款项,这一行为印证了“新贷偿还‘过桥’借款”的各方合意。更重要的是,赵某夫妇以自有房产抵押、由儿子向信用社贷款,清偿“过桥”借款的目的更合乎大多数人的逻辑。
刑事卷宗中的自认、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资金全流程的生活逻辑还原,三者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闭环。至此,结论已经清晰:案涉借款本息已通过140万元转账清偿完毕。于是,2025年6月,永嘉县检察院向原审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检察机关认为,季某隐瞒了还款事实。大量新证据证明,以邹某邵为贷款人从信用社借贷出来转账给叶某的140万元,就是转账给季某的。但在一审中,季某否认了该事实,致使法院认定赵某夫妇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偿还的主张。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季某应当提供证据证明140万元所还的是“别的债”,但季某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
2025年7月,原审法院经审委会讨论裁定再审。今年3月,永嘉县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季某全部诉讼请求。季某不服提起上诉,后在温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前一天撤回上诉,再审判决于今年7月底生效。
“这么多年了,总是让我们继续还已经还掉的钱,还没处说理——是检察机关还了我们公道。”赵某等人喜极而泣,他们终于恢复了往日的平静生活。
来源:检察日报
原标题:无中生有之债
监制:张佳玮 | 责任编辑:张朋杰 | 编辑:姜珂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