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之后,一场极具警示意义的公开庭审近日在永嘉书院举行,被告人包某甲、包某乙因借助无人机“坠箭”手段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被永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并接受法律的审判,成为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后,温州地区以新型科技狩猎手段触碰生态红线的首例判决。
航拍工具沦为偷猎利器
包某甲在永嘉当地一家磨具厂务工,闲暇时习惯刷短视频打发时间。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在平台上看到有人借助无人机猎捕“野味”的视频,非但没有意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反而动起了歪心思。
2025年12月至2026年2月,包某甲先后购置专业无人机、定制箭头、空投器等设备,多次驱车前往楠溪江山区,利用无人机搭载的热成像功能,在夜间高空搜寻野生动物踪迹,再通过远程操控空投器发射“坠箭”精准猎杀。短短三个月内,他就以此方式非法猎捕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小麂1只、野兔3只。同村好友包某乙明知永嘉全境已划为禁猎区,仍主动参与共同狩猎4次,全程负责驾驶车辆、夜间照明和猎物搬运,其中一次共同猎捕到涉案的小麂个体。
经专业司法鉴定,被猎杀的黄麂为偶蹄目鹿科小麂,已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单只生态损失价值核定为3000元。
两人触碰三条红线:禁猎区、禁猎期、禁用工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自2025年12月1日起,永嘉县行政区域已全面划定为禁猎区,且全年为禁猎期。包氏兄弟使用无人机热成像搜寻、夜间照明行猎、空投坠箭等手段,正是法律明令禁止的猎捕方法,其二人的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刑事追责与生态赔偿“两手硬”
案件办理过程中,永嘉县检察院没有止步于刑事追责,同时充分发挥生态检察一体化履职职能,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动机制。
永嘉县检察院第一时间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该局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相关规定,正式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经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认定,本次非法狩猎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直接损失、栖息地生态扰动等综合损害共计6240元。
8月10日,永嘉县检察院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在检察官的全程法律监督与释法说理下,两名被告人对全部违法事实、鉴定结论及赔偿标准均无异议,自愿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并于当日全额缴纳6240元生态环境赔偿金。这种“行政机关主导磋商+检察机关全程监督”的办案模式,既以最高效率挽回了生态损失,也让破坏生态的行为人直观感受到“违法必担责、损害必赔偿”的法治原则。
把生态警示摆在群众身边
近日,该案在永嘉书院公开开庭审理,市县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镇基层干部及周边村民代表到场旁听。庭审现场,检察官当庭出示无人机、坠箭等实物证据,通过现场演示的方式还原了两名被告人借助科技手段实施非法狩猎的完整链条,详细阐释了该行为对本地山林小型野生动物种群平衡、食物链完整性造成的长期隐性破坏。
法院经审理后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包某甲作为主犯,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包某乙作为从犯,结合其参与程度,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庭审结束后,承办检察官特别作出警示:无人机“坠箭”狩猎是近年来新出现的高风险非法狩猎手段,搭载热成像仪的无人机从高空抛射坠箭,其打击精准性和生态破坏性远超传统猎捕工具。更具安全隐患的是,普通民用热成像设备在夜间仅能识别生物轮廓,无法精准区分人与野生动物,极易误伤夜间进山的村民和巡山护林人员,衍生出危害公共安全的次生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生态保护的法治网络更加严密。任何试图借助“黑科技”突破生态底线、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最终都将在法律的监督下付出沉重代价。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完整与安全,从来不是遥远的法条,而是每一个公民都需要守住的行为边界。
来源:温州检察
原标题:无人机变“空中猎手”?庭审“搬”进永嘉书院,给偷猎者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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