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温州市龙湾区的街头,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打破了生活的平静。2019年11月底的一天傍晚,项阿姨步行过斑马线时,被李师傅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师傅负事故全责。
案件回顾
事故发生后,项阿姨因多处骨折和挫伤住院治疗,直至2020年初仍在门诊复查,但赔偿问题迟迟没有得到解决。2023年8月8日,项阿姨一纸诉状将李师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四万多元。
庭审中,李师傅一句“已经过了三年诉讼时效”,让项阿姨陷入被动。一审法院认为,项阿姨的最后一次门诊时间为2020年2月,自此时起算,至起诉时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且无中止或中断事由,于是驳回了项阿姨的诉求。再审申请同样被驳回。
无奈之下,项阿姨向龙湾区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官仔细翻阅卷宗,发现关键细节:早在2019年12月,双方曾共同向交警部门提交申请,请求就事故赔偿进行调解。因疫情等多方原因,该调解程序一直持续到2023年8月2日,交警部门才出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检察机关认为,双方共同申请调解的行为符合《民法典》中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该法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请求、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等行为均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自2023年8月2日调解终结之日起重新起算。
2025年3月,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意见,撤销原判,改判李师傅赔偿三万余元。当年11月,项阿姨终于拿到了全额赔款。
检察官提醒
《民法典》设置三年诉讼时效,本意是让权利不沉睡,不是为了给受害者设卡。一旦权利被侵害,千万不要“等、拖、让”,导致时效悄然流逝、维权陷入被动。
要牢记,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断、重新计算”的。除了向法院起诉外,向对方明确提出履行请求、申请调解、主张和解等,均可依法产生时效中断的效果,使三年期间从该行为完成之日重新起算。在此过程中,调解申请书、往来沟通记录、书面催告函等,均是证明权利主张、固定时效中断的重要证据。
正义不会无限期等候,时间也不会为沉默止步。在权利受损之时,尽早采取行动、依法有效维权,才是对自身利益最切实的保护。
维权要及时,
调解可中断。
时效依法计,
正义终实现。
来源:龙湾检察
原标题:斑马线遭撞索赔遇阻,检察监督助赔款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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