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频道

您当前的位置 : 温州网政务频道   ->   检察之窗 -->正文
母子搭档做“账号生意” 沦为电诈帮凶双双获刑
发布时间:2025年10月11日来源:温州检察

  面对孩子涉足法律灰色地带的“生财门路”,母亲是该果断制止,还是纵容合伙?永嘉县检察院近日办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沉痛答案。一名在校大学生为赚“轻松钱”出租个人微信账号,其母非但未加劝阻,反而联手儿子共同经营,最终母子二人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租号”广告诱惑大学生,

  母亲竟成“合伙人”

  2024年上半年,在校学生刘某某被一则“高价租用微信账号”的广告吸引:只需出借实名微信号,每天就能轻松赚取数百元。“不就是借个号吗?又不是我去骗人。” 起初虽有些许顾虑,但在“日进斗金”的诱惑下,他很快将法律风险抛之脑后,不仅出租自己的账号,还以几十到上百元的“辛苦费”向同学、朋友收号转租,当起了“中间商”。

  更令人唏嘘的是,“生意”越做越大,当刘某某将这门“生意”分享给母亲周某某后,本应引导孩子守法的母亲,却角色错位,成了儿子的“合伙人”。这个家庭“作坊”开始高效运转,为规避银行监管,周某某主动学习使用虚拟货币钱包,用于接收上家支付的USDT报酬。

  短短数月,母子二人向下线的同学、朋友支付“好处费”3万余元,而流入他们母子口袋的纯利润高达8万余元。他们俨然已是诈骗犯罪链条上,一个稳定而关键的“账号供应商”。

  实名账号成诈骗工具

  被害人损失近百万元

  2024年10月30日,诈骗分子利用周某某实名注册的微信号“知行合一”,以推荐股票投资为名,骗取被害人刘某人民币高达99万元。

  案发后,刘某某母子虽退赔了部分损失,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庭审中,面对检察机关出示的详实证据,母子二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与量刑建议,鉴于二人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8万余元,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检察官说法

  守护账号安全,远离违法犯罪

  “父母之爱子,当为之计深远,而非纵容其触碰法律红线。”承办检察官强调,公众需警惕“租号”“卖卡”等看似无害的“小生意”,实则可能成为电诈犯罪的推手。个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账号务必妥善保管,一旦丢失应及时挂失或注销,切勿因小利出租、出借或出售。

  此案是典型的“亲情捆绑式”共同犯罪:儿子法律意识淡薄,母亲则未能履行监管责任,反而以错误方式“支持”孩子,最终共同坠入法网。该案为家庭教育敲响警钟:父母应以身作则,引导子女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切莫在“赚快钱”的歧路上越走越远。

  来源:温州检察

  原标题:【案“鉴”】母子搭档做“账号生意”,沦为电诈帮凶双双获刑

监制:张佳玮 | 责任编辑:张朋杰 | 编辑:姜珂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