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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矫期间无证驾驶?撤销缓刑!丨新时代检察宣传周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17日来源:温州检察

  社区矫正期间心存侥幸无证驾驶,最终难逃法律严惩!近日,经龙湾区检察院依法监督,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因在缓刑考验期内无证驾驶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法院裁定撤销其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该案是龙湾区检察院通过数据建模筛查发现的典型案例,展现了检察机关强化社区矫正监督、维护司法权威的实效。

  案情回顾

  时间回到2022年9月9日,王某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规定,王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然而,在距离社矫期满仅剩6天之际,王某某却漠视法律底线,铤而走险——2023年9月17日,王某某因无证驾驶被交警部门立案查处,9月23日王某某缓刑期满;同年10月8日,王某某因无证驾驶,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并执行。

  “我们第一时间开展调查核实,依法对王某某社区矫正执行情况进行检察监督。”承办检察官说。通过向相关部门发函调取社区矫正档案、行政处罚卷宗,并与经办人员谈话了解,检察官明确了王某某的行政违法行为发生在社区矫正期间且情节严重,根据相关规定,应予撤销缓刑。

  2025年4月1日,龙湾区检察院向社区矫正机构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4月9日,社区矫正机构采纳龙湾区检察院意见,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法院最终裁定对王某某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在办理此案过程中,龙湾区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并非个例。为堵塞监管漏洞,该院依托数字化手段,通过构建数据模型,将辖区内近五年社区矫正人员信息与行政处罚数据比对筛查,精准锁定违规线索,并据此开展专项监督。案件办结后,该院协同社区矫正机构加强警示教育,同时向交警部门发出监督意见,推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从源头预防社矫期间违法行为的发生。

  龙湾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指出,社区矫正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但“宽”不等于“松”。检察机关将持续深化法律监督,通过个案办理与类案治理相结合,督促相关部门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有序,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龙湾区检察院此次监督案例,为社矫对象敲响警钟,也为强化行刑衔接提供了实践样本。

  来源:温州检察

  原标题:社矫期间无证驾驶?撤销缓刑!丨新时代检察宣传周

监制:张佳玮 | 责任编辑:张朋杰 | 编辑:姜珂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