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机关,为我保住了缓刑!我会更加珍惜缓刑机会,努力履行还款义务。”近日,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在收到法院不予撤销缓刑的裁定后,对检察官表达感激之情。这起案件的妥善处理,源于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监督中发现的关键事实。
案情回顾
2024年11月,王某因诈骗罪被辽宁省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在瓯海区接受社区矫正。除该刑事案件外,王某还曾因投资失败无法偿还借款被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2025年4月,瓯海区司法局以其在缓刑考验期内未履行财产报告义务被司法拘留为由,向检察机关建议撤销缓刑。
王某为何不按规定报告财产情况?这是否符合撤销缓刑的情形?面对社区矫正机构的提请意见,瓯海区检察院受理后,并未简单地“一撤了之”,而是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启动了深入的调查核实程序。
面对检察官的询问,王某直喊冤:“我是真的不知情啊!如果知道要求申报财产,我肯定是会申报的。”经检察官调查发现,导致王某未履行财产报告义务的关键原因,是因为该案相关法律文书采取公告送达方式,而王某并未实际接收到相关信息,其对财产申报的要求并不知情。
经进一步调查确认,截至当时,王某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其存在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或隐匿转移财产等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这意味着,王某违反财产报告规定更多是由于对诉讼程序的不知情,而非蓄意对抗法律。
与此同时,检察官主动联系了涉案民事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及民事执行案件法官,全面核实案件情况。期间,一个重要细节引起了检察官的重视:王某已与民事案件债权人吴某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王某积极筹集资金,先行偿还了部分欠款,并与吴某某约定了后续每年年底偿还3万元的分期还款计划。在检察官问及是否能按期履行还款计划时,王某表示目前自己正努力工作,有能力也一定会按期还款。
“撤销缓刑将中断还款计划,既不利于教育改造,更影响债权人权益实现。”检察官介绍,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王某违法行为系程序认知不足所致,主观恶性较小,且积极偿还民事纠纷欠款,对其不予撤销缓刑更为适宜。
2025年6月6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依法作出不予撤销缓刑裁定。该案办理既维护了刑罚执行严肃性,又保障了民事债权实现,彰显了司法温度。检察机关表示,将持续深化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精准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检察官说法
根据《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撤销缓刑需综合考量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准确认定社区矫正对象主观恶性较小,且积极修复社会关系,依法提出不予撤销建议,既保障了刑事执行权威,又为债务人履行义务创造了条件,体现了新时代检察机关的司法担当。
来源:瓯海检察
原标题:社矫期间被拘,撤销缓刑?检察:不能“一撤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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