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瑞安法院审理了一起颇为特殊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事故发生在凌晨时分,“伤者”是两头负责运输泥沙的骡子,其中一头眼部重伤失明,另一头腿部骨折致残。
2024年8月9日清晨时分,吴先生发现自己的两头骡子被撞,立即报警。附近监控镜头记录下了案发时的惊心动魄一幕:轿车刺目的灯光划破夜幕,伴随着沉闷的撞击声,在机动车道上行走的两头骡子应声倒地。驾驶员周某仓促下车查看,两分钟后驾车消失在夜色中,留下受伤的骡子在马路上挣扎。
交警部门依据现场监控视频和实地考察结果,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轿车车主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吴先生与周某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吴先生将周某及其车险承保公司一同告上法院,要求双方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周某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向交警和保险公司报案,这种行为构成了逃逸,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但周某则坚称自己并非逃逸,认为不应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瑞安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后,两只骡子遭受了严重撞击。然而周某在下车查看仅约2分钟,便驾车离开了现场。直至次日吴先生报警,周某才归案,因此判定周某存在逃逸行为。交警部门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认定周某应负全责。但就损害后果而言,鉴于吴先生的骡子本应用于运泥沙却擅自跑到公路上,从而增加了风险并加重了损害后果,吴先生因未履行好看管义务而存在过错。法院综合考虑后,酌情判定吴先生自行承担其损失的30%民事责任。
经查,周某驾驶的轿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但商业第三者险合同中明确包含“逃逸免责”条款。因此,保险公司仅需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而骡子作为财产,在交强险中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仅为2000元。最终,瑞安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吴先生2000元,周某赔付剩余损失50000元。
来源:温州晚报
原标题:驾车撞伤骡子逃逸,咋赔?
记者 赵小娴 通讯员 郑懿
监制:张佳玮 | 责任编辑:张朋杰 | 编辑:姜珂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