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多岁的张某甲是福建人,经营着一家贷款公司。2019年3月,他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女子江某,江某让其找客户并负责收客户资料给她,她则负责办理营业执照及配套银行对公账号,再转卖他人,成功办理一套则给张某甲1000元的提成。
“我只要在APP刷脸注册个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再去银行办个对公账户,就能赚到1000块,这个来钱真快啊......”尝到“甜头”后的张某甲心里开始打起了这样的“小算盘”。
同年,张某甲开始通过添加微信以及在朋友圈发贷款广告的方式,找到了一批因手头缺钱愿意出售本人身份的客户。这些客户通过在APP注册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办理对公账户,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印章、手机卡、U盾整套,以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不等价格出售给张某甲。
此外,张某甲还通过互联网找到了三家会计公司,委托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利用现金支付、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每套支付一定的手续费,成功办理了80余套营业执照,再以每套5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价格转卖给犯罪团伙,共计获利人民币80000余元。
最终,经龙湾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张某甲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经过对该案的审查梳理,龙湾区检察院判断,辖区内极有可能存在大量此类违法犯罪活动,于是启动类案监督,让“小案件”撬动“大治理”,深挖非法买卖对公帐户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开展“净化空壳公司”类案治理专项监督,助推企业登记注册规范化。龙湾区检察院以已经判决的被告人为蓝本,梳理出关联人员、关联公司以及同地址注册的公司信息,形成基础数据库,经过数据建模和数据碰撞,成功比对出犯罪嫌疑人278名,其中首批立案监督10人,向侦查机关移送犯罪线索31条。
同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违法犯罪的44家公司及异常登记的374家公司予以注销或者撤销,集中推进注册乱象的综合治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温州检察
原标题:贩卖80余套营业执照被判刑!数字检察“堵漏”国家机关证件非法买卖
编辑:孙嘉励 | 责任编辑:张朋杰 | 监制:阮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