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有二十四条,从适用范围到管理体制,从产业限制到禁止性行为规范都作了明确规定。下一步,《条例》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禁止多项破坏生态行为
《条例》指出,永嘉县行政区域内楠溪江沙头供水工程大坝以上楠溪江干流、支流的集雨区域(以下称楠溪江保护范围)生态环境的保护、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楠溪江保护范围具体由永嘉县人民政府发布。
楠溪江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耗水量大或者破坏、污染生态环境的工业项目。在楠溪江保护范围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楠溪江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其他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开发房地产项目和新建、改建、扩建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其他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开发活动。
楠溪江保护范围内还禁止以下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违反规定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河道采砂;采用电鱼、炸鱼、毒鱼等破坏性方式或者使用地笼网等有害渔具进行捕捞;除执行抢险救灾、防汛、事故处理、巡查活动外,在水域驾驶游船、摩托艇、动力排等各类燃油机动工具;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在水域或者离岸禁止的区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在明令禁止的区域游泳;在明令禁止的区域露天烧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投放水生物种,或者阻断水生生物通道;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违反不同的规定也将面临不同程度的罚款。例如在明令禁止的区域游泳,将被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禁止区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逾期不改正的,将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条例》还指出,永嘉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责一致、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逐步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资金补偿、实物补偿、技术和智力支持、就业培训等多元化的楠溪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永嘉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楠溪江水质评估指标体系,加强楠溪江水环境质量监测,实施常态化监测分析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开展监测分析,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发现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永嘉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治理措施。
保护和促进楠溪江保护范围内水生物种的多样性和均衡性,永嘉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丰富水生生物种群。
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楠溪江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楠溪江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永嘉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支持楠溪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记者 胡晚露)
编辑:王科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