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绿都花城12幢108室的苍南县灵溪镇忆春堂足浴店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苍南县公安消防局对该行为进行了处罚。
编辑:俞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