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扩大苍南县黄标车限行区域的通告
苍政〔2015〕44号
为有效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扩大全县黄标车限行区域。现就实施黄标车限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车辆
黄标车,是指全县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是指由环保部门核发的黄色和绿色环保标志。
警用车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暂不列入限行范围。
二、限制通行区域
(一)灵溪镇:
城西南路—104国道—苍南大道—玉苍大道—龙渡路—横阳支江围合区域内的道路(不含上述道路)。
(二)龙港镇:
龙金大道—世纪大道—彩虹大道和瓯南大桥围合区域内的道路(不含上述道路)。
具体限制通行范围以道路上设置的交通标志(线)为准。
三、限制通行时间
每日7时至22时为限制通行时间。
四、违法处罚
对违法本通告限行规定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15年8月6日
编辑: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