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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苍南县黄标车限行区域的通告
2015年08月13日 10:12:04来源:

  苍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扩大苍南县黄标车限行区域的通告

  苍政〔2015〕44号

  为有效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扩大全县黄标车限行区域。现就实施黄标车限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车辆

  黄标车,是指全县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是指由环保部门核发的黄色和绿色环保标志。

  警用车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暂不列入限行范围。

  二、限制通行区域

  (一)灵溪镇:

  城西南路—104国道—苍南大道—玉苍大道—龙渡路—横阳支江围合区域内的道路(不含上述道路)。

  (二)龙港镇:

  龙金大道—世纪大道—彩虹大道和瓯南大桥围合区域内的道路(不含上述道路)。

  具体限制通行范围以道路上设置的交通标志(线)为准。

  三、限制通行时间

  每日7时至22时为限制通行时间。

  四、违法处罚

  对违法本通告限行规定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15年8月6日

编辑: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