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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06月13日 15:55:45来源:温州创建全国卫生城市专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0日

温州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营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桥梁、广场、公园、绿地、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公共(用)设施和各类产权性质的建(构)筑物等公共空间资源设置的户外广告载体,具体包括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城市空间所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贴膜、投影、实物造型等。

  第四条 城管与执法部门为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管与执法局负责组织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布点规划的联审及户外广告设置的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各区城管与执法局、分局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布点方案的编制、设置行政许可及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及户外广告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文明办负责户外公益广告发布的协调与监督工作。

  规划会同住建、城管与执法等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的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监督管理。

  住建、交通运输、环保、消防、水利、气象、质监、安监、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归口许可、规范管理、从严整治的原则。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等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保证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合理、安全。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要体现继承传统和创新发展相结合,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艺术创作,体现时代特色和科技发展水平。第八条 单体户外广告中,公益广告宣传所占的数量、面积或者时间比例根据相关公告、规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市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的形象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等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温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中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十条 各区、功能区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前,应当编制户外广告布点方案。户外广告布点方案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关基层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划等要求划定禁设区、控设区、展示区。

  第十一条 市城管与执法局应会同市场监管(工商)、文明办、规划、住建、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对各区、功能区申报的户外广告布点方案进行联审。户外广告布点方案联审通过后,方可公布实施。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布点方案公布后,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程序重新审查后公布。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城管与执法部门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拍卖、竞价、招标等方式确定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温州市区户外广告经营权交易细则》由市审管办与市城管与执法局联合发布。

  第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交易细则的要求,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未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发布和设置户外广告,城管与执法部门有权对擅自设置以及各类违法、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拆除。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经营权出让期限一般为5年;大型电子显示屏(牌),一般为7年。户外广告经营权期满后,原使用者未取得下期使用权的,可与取得下期使用权的使用者协商交易户外广告设施;协商不成的,应当自行拆除原设施。

  第十六条 申请人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后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属地城管与执法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网上下载或在审批窗口领取);

  (二)户外广告承揽合同;

  (三)户外广告经营权中标通知书;

  (四)设置场地施工图;

  (五)大型户外设施需提供安全检测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属地城管与执法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下达施工通知。市场监管(工商)部门凭城管与执法部门发放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文件及其他法定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户外广告的发布审批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城管与执法、市场监管(工商)部门应在各自规定时间内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经批准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设置单位必须在限定的期限内完成设置。在规定期限内未设置或期满未完工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续期申请。设置完成(包括竣工验收)后15天内报城管与执法部门审批窗口复核,施工通知单将予以收回,合格后签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规格、结构、效果图等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审批许可手续。

  户外广告设置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场监管(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必须由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设置完毕后,必须提供有安全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经营者是户外广告维护、管理的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应当定期巡视、维护,保持户外广告的安全、整洁、美观。户外广告设置按经营权期限许可审批,管理责任人在审批期限内,必须每年向城管与执法部门提供有安全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进行备案,方可继续使用。

  户外广告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出现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置的牌体不得空置,暂不发布广告超过15天,应当以公益广告补充版面。对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户外广告,城管与执法部门应当责令管理责任人立即排除安全隐患,并督促落实安全隐患的排除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其有效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遮盖、损坏。因城市建设、管理等需要提前收回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在城管与执法部门提供依据的基础上,户外广告出让方应当退还未使用期限的户外广告经营权使用费,且相关受益方应对户外广告设施予以适当补偿。第二十三条 交通部门管理的公路(包括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应根据《温州市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温政发〔2012〕88号)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

  第二十四条 市区范围内店招店牌、橱窗设施的设置管理,按照《温州市城区店招店牌橱窗亮化管理办法》(温委办发〔2011〕144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单位,违反规划、市容、市场监管(工商)、安全生产、消防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期满后,不符合设置规划的,应当无条件拆除;符合设置规划的,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后,按程序审批许可。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温州市、区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0日印发

编辑:邱殿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