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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也不要拿民意 来吓唬法律
2014年05月21日 17:35:05来源:温州网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大概说的就是下面这个意思:16日上午,“六旬老人公交车上昏厥身亡”一案在鹿城区人民法院东郊法庭再次一审开庭。庭审中,被告方律师称,如果公交公司在此案中败诉,那么,以后就难免“一有病危病人就往公交车上送”,因此,“这是一个拷问社会良知的案件”。原告方律师则表示,黄老伯身亡后,家属没吵没闹,几经“踢皮球”、交涉无果后才提起诉讼。如果原告败诉,是不是要告诉大家:通过正规维权是行不通的,失败的,应该采取过激行为才能拿到该有的赔偿?

  按照双方的辩护逻辑,当事法院注定要面临“二难选择”。不管谁赢了,似乎都是一个恶例,成为开启破窗效应的引线。

  摆事实

  小公交,大世界。伴随着“公交优先”规则的落地,越来越多人的喜怒哀乐、越来越频仍的公共事件,将在公交上上演——当然,也许还包括乘客的生老病死。

  1、2013年11月29日,贵阳市一辆22路公交车上,一名老太病发不幸死亡;11月30日,贵阳一辆68路公交车上,一名民工因病死亡。两天之内,两人在公交车上死亡,引发市民对公共服务领域急救的关注。

  2、2014年2月14日,年仅26岁的湖北青年阮钰现,因为在707路公交车上与另一个三口之家抢座发生争执,结果丢下怀孕4个月的妻子,离开了人间。

  3、2014年5月4日《宿迁晚报》消息,家住宿迁宿豫区大兴镇的村民张由局在乘坐公交车时,尿毒症突然发作,出现呼吸困难症状,危急关头公交车驾驶员张璇握紧方向盘连忙赶往医院,上演了一幕“生死时速”。躺在病床上的张由局感慨,“要不是张师傅,恐怕我已经性命不保了。”

  可见,公交车可能“要命”,也可能“救命”。不过,这恐怕都无法让我们绝对化、简单化对公交原罪或溢美。自古以来,权责利三者之间,就应该是对等的关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还原“公交事件”的是非与真伪。

  讲道理

  回到温州的事件上来,“六旬老人公交车上昏厥身亡”,究竟是谁的责任?这个问题还是应该交给事实和法律来说话。

  1、如果公交公司败诉,那也只能说明此事中的具体承运人负有法律责任,自然也不可能推断出“一有病危病人就往公交车上送”。事实上,各地司法实践还没有弱智到这个田地。再说,公交车又不是医院,谁没事去拿命换赔偿?这个赌注,一般人恐怕还真不敢下押。绑架社会道德水准来“求胜诉”,这个逻辑实在太过滑稽。

  2、如果黄老伯家属方败诉,也只能说明此事与承运人没有必然的法律责任关系,哪能证明“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邪说歪理?因为“踢皮球”或其他不作为,还有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可供选择。法律不是被吓大的,司法公平自然也不会被舆论情绪所左右。胜也好,败也罢,只要底线还在、只要正义还在,结果有什么可怕的呢?

  3、一起并非具有多大公共性的是非官司,辩护人非要裹挟民意来影响司法判决,于公民社会而言,显失斯文与理性——而恶意放大的诸多潜规则,反倒让人窥见背后的“小”来。

  下结论

  案件里的是非对错,交给司法去头疼,倒是类似事件频发,对我们起码有三点启示:

  1、早在2012年7月,《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就指出,“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长效机制。”类似公交车这样的公共场合,即便没有救治的法定义务,是不是应该主动应对风险社会的挑战,自觉践行紧急救助的道德责任?

  2、公交车不是“无限责任承担者”,自然无法对一切发生在公交车上的生老病死负责到底。厘清权利与责任的边界,尤其是廓清“安全保障义务”,司法部门需要借助具体案例,给公众上好普法课。

  3、杭州“最美司机”在方向盘上铁肩担道义,宜宾纵火案在公交车上上演暴虐的生离死别……公交安全,已经不是一个似有可无的议题。紧急救助也好,公共安全也罢,公交车需要越来越细、越来越专业的管理与服务。 (文/邓海建)

编辑: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