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晚,市长陈金彪主持召开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与《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一道,将于3月1日起施行。
去年11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作为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制定,改变了以往温州民间融资“无法可依”的现状,在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防范和化解民间融资风险等方面实现一些方向性的突破,因此在条款设计上更多的倾向于方向性、原则性的规定。在不违背《条例》规定和精神的前提下,《实施细则》对《条例》中的原则性条款进行细化、补充及作出必要的衔接,强化可操作性,而对《条例》中无须细化补充的条款,则不予重复。
《实施细则》共6章40条,突出地方金融管理、民间融资服务主体、民间融资形式、风险防范和处置等方面重点。《实施细则》明确了民间资金管理企业的定义;界定了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的外延范围,主要包括信贷服务中介企业、理财信息服务企业、众筹融资服务企业等在内的非金融企业;明确了民间融资公共服务企业机构的设立程序。同时,通过“负面清单”的形式,对民间融资服务主体的禁止性行为作出了规定。
《条例》明确民间融资方式为三类: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定向集合资金。就社会关注的民间借贷问题,《实施细则》规定——
●合会、农村资金互助会的资金互助、企业内部集资等属于本细则所称的民间借贷。
●非金融企业之间临时调剂性借贷的,出借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出借,且借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借贷金额和人数符合一定条件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报送备案,借贷金额、期限、利率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发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鼓励民间借贷当事人将履约情况报送备案,履约信息将纳入民间融资信用系统。
●对民间融资公共服务企业机构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补助。
●非金融企业民间借贷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风险防范和处置方面,《实施细则》建立了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地方金融监管账户查询机制,并保障公众的监督权力。
会议还审议通过了《温州市工业垃圾管理办法》、《温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听取了我市申报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情况。
编辑: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