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农办(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加强垦造耕地质量提升和后续管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2日
关于切实加强垦造耕地质量提升和
后续管护工作的意见
市农办(农业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垦造耕地质量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1〕67号)精神,现就切实加强垦造耕地地力提升和后续管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垦造耕地质量提升工作的重要意义
垦造耕地地力提升既是解决耕地占补平衡的根本要求,又是保障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保障。我市耕地资源相对匮乏,土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十分艰巨。近年来,我市垦造耕地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保护农田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对我市新造耕地评定结果分析,目前新垦造的耕地质量普遍不高,大部分新垦造耕地远远不能满足农业生产要求。加强垦造耕地地力提升和后续管护工作事关粮食安全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的落实,事关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既要注重占补数量又要保证垦造耕地质量,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提升垦造耕地质量,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明确目标,全力推进垦造耕地质量提升工作
坚持“政府全面负责、部门分工负责、统筹合理规划、分类稳步提升”的原则,全面实施垦造耕地地力提升工程,把垦造耕地地力总体提升一个级别,完善基础配套设施,加强垦造耕地项目后续管护。通过3-5年培育管护,确保2012年以来及今后垦造的耕地土壤肥力满足农作物种植条件,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
(一)优化垦造耕地项目选址。垦造耕地项目必须符合土地整治规划和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滩涂围垦规划,充分考虑项目立地条件和垦造耕地的适宜性,科学合理做好项目规划选址,注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严禁将坡度25度以上的林地、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小区内的林地、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有古树名木和珍贵树种分布的林地以及生长茂盛成片的林地垦造为耕地,坚决杜绝以土地开发为名,擅自毁林开垦。
(二)强化土壤培肥技术措施。积极推广有机肥料,切实提高垦造耕地土壤有机质含量。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新垦造耕地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应用率要逐年提高。科学引导农民种植有利于提高耕地地力的粮油作物,大力开展绿肥轮作或套种,冬闲耕地必须种植绿肥,种植水果(含茶叶、草本药材)等多年生作物的,必须套种绿肥等一年生作物。垦造耕地必须连续种植农作物,严禁常年抛荒,耕地种植率达到100%。
(三)强化田间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垦造耕地区范围内水利设施、田间道路优化修缮和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确保沟畦配套、排灌畅通、操作方便。加强耕地田面整理和地表碎屑物清理,确保垦造耕地高低差小、地平土碎、畦面平整。
(四)强化垦造耕地地力监测。建立长期定位监测点和农田质量监测,对长期定位监测点基础设施进行维护,开展定位监测点和后续管护期内垦造耕地地力提升效果监测,定期跟踪监测补充耕地质量变化情况,及时建立补充耕地质量数据库。
三、加大投入,建立垦造耕地地力提升资金
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1〕6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成本回收资金以及其它可用于垦造耕地的资金中提取建立垦造耕地地力提升专项资金。专项资金计提时间从2012年1月1日开始计算,根据新开垦耕地质量评价结果,按每亩2万元标准(一等地除外)提取建立垦造耕地地力提升专项资金。新垦造耕地地力提升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垦造耕地耕作层改良、有机肥料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新围垦耕地盐碱矫治和农田质量监测等。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须在2013年12月底前建立垦造耕地地力提升专项资金,同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保专款专用。
四、加强领导,严格垦造耕地质量监督考核
(一)明确责任分工。坚持“政府全面负责、部门分工负责、统筹合理规划、分类稳步提升”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农业、财政、国土资源、林业、水利等部门和乡镇政府的职责分工,科学制定耕地质量提升土壤培肥实施方案,合力抓好垦造耕地质量提升和后续管护工作。要重视垦造耕地质量提升和后续管护队伍建设,建立专门的垦造耕地地力提升和后续管护工作机构,落实目标责任,全面开展垦造耕地质量提升和后续管护工作。
(二)加大督查力度。加强对垦造耕地地力提升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垦造耕地地力质量培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对补充耕地质量建设工作的指导力度,科学安排农作物种植,有针对性地提出土壤改良培肥措施,落实专项资金实施地力提升,不断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三)严格考核制度。加大对垦造耕地地力提升工作的考核力度,建立垦造耕地地力提升完成情况、项目监管情况、垦造耕地项目地力提升资金落实情况与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粮食安全责任目标考核项挂钩制度。对垦造耕地地力提升资金不到位的,取消相关评先资格。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编辑:邱殿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