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潮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二审。根据草案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全国人大法律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这意味着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民事责任。
《消法》修正案草案中的这一规定,与今年5月最高法、最高检出台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负责人的表态相吻合——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虽难以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确实,明星具有非同一般的社会影响力,所以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具有非同一般的社会危害性。眼下明星代言问题多多,亟须规范,规范手段之一便是让代言虚假广告的明星承担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倒逼”明星大腕们爱惜自己的“羽毛”,不拿自身信誉为问题产品背书。
但是,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担责并非我们想象的那样简单,这不仅因为什么是“虚假广告”缺乏严格界定标准,更重要的是,代言虚假广告有时并不是明星的错。
虚假广告不同于违法广告,作为明星大腕,恐怕极少有人利令智昏为违法广告代言,也很少有人明知是虚假广告而代言之。实际上,明星代言最常见的问题是:这款产品本是正规的合法产品,这个广告本是正规的合法广告,只不过,后来该产品曝出质量问题,甚至被有关部门查处,于是此前为其代言的明星备受舆论指责。那么,这样的广告算不算虚假广告?代言明星该不该承担责任?
且举例说明。去年,毒胶囊事件曝光,号称做“良心药”的修正药业陷入“良心”的拷问,而此前为修正药业代言的明星们也遭到网友“炮轰”,认为他们应为自己的不当代言承担责任。这些明星包括孙红雷、张丰毅、陈建斌、林妙可、林永健、陈小艺等。
平心而论,明星们或许有些无辜,因为在毒胶囊事件曝光之前,他们不可能知道修正药业的产品有问题,事实上全国人民都不知道,连监管部门都不知道。修正药业“所有证件都齐全”,意味着所有监管部门都认为修正药业的产品质量可靠,在此情况下,明星们为其产品代言,有什么错呢?
类似情况并非个案,而是一种普遍现象。大多数明星是爱惜自己声誉的,代言广告是谨慎小心的,并非有意忽悠消费者,但怎奈他们防不胜防,经常被蒙蔽。问题企业“所有证件都齐全”,这不是代言明星的错,而是监督部门的错,如果要明星为此承担责任,就相当于要明星为监督部门的失职承担责任,这无疑是不合理、不公平的。
因此,对于明星的不当代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该担责的担责,不该担责的也不要冤枉他们,相关法律条款需要进一步细化,以防误伤无辜,而不应粗线条、简单化、一刀切。与此同时,监管者失职、渎职的责任,更值得认真、严肃地予以追究。
编辑:邱殿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