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温州两级法院全面推行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这意味着,到法院打官司,可以买一份保险,为申请财产保全系上“安全带”,保障财产诉讼过程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买份保险可让三方共赢
去法院打官司,特别是债务类纠纷案件,为防止对方转移、变卖财产,当事人往往要申请财产保全。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法院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避免了胜诉债权人权利遭受损失,对缓解“执行难”等方面起到不小作用。但是,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要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金额或一定比例的担保;不担保的,法院裁定驳回申请。
因担保门槛较高、担保方式单一,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经济负担比较重,使得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成了一项“成本高昂”的制度,也给债务人违法转移、隐匿财产以可乘之机,最终导致案件出现“执行难”。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能有效解决这一“瓶颈”。财产保全申请人购买保险,那么在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时,由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以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目的。
温州中院副院长丁筱海称,相比金钱担保、实物担保等传统的诉讼保全担保方式,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具有偿付能力强、信誉度高、手续便捷、成本低等优点。申请人在保险公司任一营业网点均可投保财产保全责任险,而且只需支付费率很低的保险费用,就可由保险公司提供诉讼保全担保。对于申请人而言,可以较低的诉讼成本保障其债权得以实现,同时减免因败诉或执行过程中的保全错误、担保责任的赔偿;对于债务人而言,如因保全错误造成损失,可获便捷合理的补偿;对法院而言,财产保全率得以提升,有效促进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实现三方共赢。
可自愿选择是否投保
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属自愿。在申请人无法提供金钱担保、实物担保等担保方式的情况下,法院告知和释明保险担保方式,由申请人自行决定是否选择采用该担保方式以及选择哪家保险公司。
据悉,保险公司要承接该业务,必须经过报备审核,审核合格的保险公司可在全市法院范围内开展具体业务。目前,已在温州中院备案的保险公司有平安财产保险、太平洋财产保险等11家。
温都首席记者黄云峰
编辑:查铁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