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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高空抛物,法律不能闲着
2014年01月14日 16:59:43来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

  高空抛物,历来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但这种“痛”绵长恒久,似乎已成顽疾。石膏、梅干菜、橘子……这些东西从高空坠落,危害显然不小。可不到一个月,乐清就有3辆车被这些东西损坏。而在早些时日,租住市区下吕浦春晖组团7楼的一名外教,更是从家里往下丢电冰箱、洗衣机、电视机……所幸无人被砸伤。

  高空抛物,砸车砸绿化,这还算是轻量级的,被砸进医院,乃至闹出命案,也是时有耳闻。只是,每每遇到类似事件,不少人将之诉诸道德辩题,更多人喜欢从生活习惯上去苦口婆心劝诫,但事实上,几乎每则高空抛物伤害事件,都是严肃的法律议题。

  有数据表明:一个30克的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高甩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正因如此,高空抛物已然成为可预见的带有公共危险的个人行为。2013年底,惠州首例高空抛物入罪案宣判。在此案中,惠州一名男子吸毒后,从19楼抛下电水壶、玻璃瓶及煤气罐,砸坏3辆车,最终被判刑4年。此案的标本意义,在于体现了追责要义,以法律的刚性捍卫居住小区的安全感。

  事实上,随着中国城镇化脚步的加快,高密度大都市越来越司空见惯。如果随手抛物的恶习还是不能被遏制,“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就会成为随时要命的刀子。从不少国家与地区的实践看,严管严罚是不争的共识。譬如在日本,孩子从小就被教育严禁乱扔垃圾。日本民法还规定,有关建筑物的附属物如玻璃等(非人为故意)落下致人伤害或死亡,建筑物的占有者对被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又譬如在我国香港地区,房屋署还成立了“侦查高空掷物特别任务队”,利用摄像机、望远镜及夜视望远镜,对高空抛物多发的建筑物不分昼夜监视,搜集证据,从而锁定高空抛物者,对其重罚。遗憾的是,尽管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当抛掷物主人不明时,由可能抛掷的住户共同补偿。但面对生活中各色“垃圾投手”,执法基本上还是会陷入“小处难罚,大处靠补”的窘境。

  这些年,各地为了整治高空抛物也是伤透了脑筋,不少地方也拟定了相关制度规定,譬如去年11月12日,兰州就出台了《物业小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明确了小区居民若高空掷物,将每次赔付300元环境破坏费,造成其他损害等还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眼下而言,一要靠立法,二还得靠执法。江苏无锡一些社区就利用4G技术,实现了“高空抛物智能处理”。有了好的制度,若能辅之以得力的举证能力与执法能力,高空抛物起码不至于如此肆无忌惮。

  一句话,面对高空抛物,技术要给力,执法要到位。(文/邓海建)

编辑:邱殿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