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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严查非法买卖、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09日来源:温州日报

  公安民警查处非法买卖烟花爆竹。 市公安局供图

  春节临近,年味渐浓,也正是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的高发期。2021年12月1日,《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确定了我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根据《规定》,市民不得在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行政区域,洞头区所辖洞头岛、霓屿岛、状元岙岛、大门岛、小门岛和灵昆街道、昆鹏街道,乐清市、瑞安市、龙港市城市建成区,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等法定双禁区域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但仍有部分人员存在非法销售、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今年1月1日,鹿城区公安分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辖区某广场有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民警当场对该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并现场查获“仙女棒”“电光花”“彩蝶游春”等7大类烟花。根据《规定》,鹿城警方依法对吴某某、李某等9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今年1月5日,龙港市公安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刘某在龙港某广场摊位上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现场查获烟花爆竹一千余件。经查明,刘某在未取得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根据《规定》,龙港警方依法对刘某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据统计,2022年以来,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坚持宣传、防控、巡查、打击多管齐下,严厉查处非法买卖、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查处相关案件240余起,处罚260余人,整改风险隐患600余处,全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温州日报

  原标题:我市严查非法买卖、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2022年以来,公安机关已查处相关案件240余起,处罚260余人

  本报记者 杜一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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