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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有所呼,检有所应!温州市检察院邀请专业人员出席了这场颇具“耐心”的听证会......
2021年03月09日 17:30:37来源:温州新闻网

  “听证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进行。”“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得到依法保护。”......这铿锵有力的声音来自温州市检察院近日召开的梅某某刑事申诉案公开听证会现场。温州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高峰主持此次听证会,3名温州市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2日8时40分许,申诉人梅某某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某工地因琐事与工友王某(另案处理)发生纠纷。被申诉人谭某系王某好友,见状便上前用右脚踢踹申诉人左侧胸腹部一脚,后双方被工友分开。随后,申诉人梅某某分别前往温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就诊,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复查。同年10月27日,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临床影像片会诊报告,认为四次影像片系同一人,左侧第7、8前肋骨折,与本次外伤相关;同年11月16日,温州市鹿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为被鉴定人梅某某外伤致左侧第7、8前肋骨折,该伤势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同年11月18日,被申诉人谭某经电话告知主动到案。同年11月20日,谭某、王某已赔偿被害人梅某某人民币55000元,取得梅某某的谅解。

  诉讼经过

  本案由申诉人梅某某、被申诉人谭某分别于2020年9月2日报案至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该局于同年11月17日立案侦查,并于同年11月27日以被申诉人谭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被申诉人谭某于同年12月10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年12月16日,鹿城区检察院对谭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申诉人梅某某以其仅对谭某、王某就肋骨骨折赔偿事项予以谅解,谭某、王某未对其左侧胸壁间隙内脂肪瘤及后续治疗费用进行赔偿为由,不服鹿城区检察院对谭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向本院提起申诉。

  听证会现场直击

  听证会现场,案件协办检察官首先详细介绍了基本案情、诉讼经过和听证事项。随后,申诉人陈述申诉请求及理由,根据其申诉请求,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梅某某复查CT检查报告单中的“左侧胸壁间隙内脂肪瘤”与本次伤害行为是否相关?针对如此专业的医学问题,就交由专业人员来解决。温州市检察院专门邀请了梅某某受伤后第一次CT检查的医生以及作为原鉴定人的法医,共同出席听证会。

  “前期55000元的赔偿款是否已经到位?”“你何时发现的脂肪瘤?”......听证员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对有疑问的地方向申诉人一一进行了提问;本案证人温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放射科医生李如雪对梅某某CT检查报告单的情况作解释说明并接受听证员提问;温州市鹿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吕洪明对梅某某的骨折及脂肪瘤情况作解释说明并接受听证员提问。李医生表示,脂肪瘤在第一次CT检查报告中虽无详细描述,但根据影像显示,脂肪瘤在肋骨骨折当天已实际存在;吕法医表示,申诉人“左侧胸壁间隙内脂肪瘤”在受伤当天已存在,与本次外伤无因果关系,至于肋骨骨折是否可能引起脂肪瘤病变,目前无医学文献证明。

  整个听证过程中,申诉人抛出了不少法律问题,甚至从袋子里慢慢掏出最新版本的民法典,希望检察机关予以充分解释其中相关的法条;在医生详细解说他的CT检查报告单的情况下,他要求再查看其他相关报告单......检察官一一予以“耐心”释法说理,“贴心”回应,并顺势给大家普了一下法,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尊重申诉人表达的意愿,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

  最终,3位听证员就听证事项进行讨论,对本案进行综合评议,一致认为申诉人申诉理由不成立。申诉人临近会毕,不满情绪消弭,表示会完全尊重检察机关的决定。

  “‘民有所呼,检有所应’。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听证员的意见,依法作出相应处理。此次我院专门邀请专业人员出席听证会,作为一种新尝试新举措,今天看来效果良好,值得借鉴。今后我们将继续坚持司法为民的工作要求,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检察机关办案的亲和力和公信力,以切实的办案实效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高峰专委表示。(温州检察供稿)

编辑:姜珂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