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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突查三个在建工地
2020年03月19日 09:53:10来源:温州日报

  去年年底,我市发布《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自3月1日起,勤奋路-过境路-双南线-瓯海大道-汤家桥路-江滨东路-府东路-瓯江路构成的合围区域(不含边界道路)内,禁止使用排气烟度超标的挖掘机、叉车、空气压缩机、工业钻探等设备。

  《通告》发布以来,执行力度如何?3月17日,记者跟随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依次前往温州市核心片区洪殿单元F-28地块安置房建设工程、吕家岸A-02a地块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工程、龟湖街坊(旧城G-18、G-22地块)建设工程,对这三个在建工地所用的8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进行检测,其中吕家岸A-02a地块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工程的一台液压挖掘机排气烟度检测结果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属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据了解,目前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众多,初步统计约为7万多辆,根据相关数据分析,一台工程机械的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量分别是国五重型柴油车的2倍和15倍,成为影响我市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

  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是《通告》实施以来的首次检测行动,如有排放不达标器械,责成业主单位及时自行整改,暂不予处罚。随着治气工作深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将成为移动源污染防治重点。根据《通告》,建设生产中企业应该换用排放更低的机械,或者在排气口增设活性炭吸附罐,经专业机构检测达标后即可继续使用。

  那么,在今后的检测过程中,排气烟度超标怎么办?记者了解到,对于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于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记者张琳通讯员周洛嫣)

编辑:姜珂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