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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4年08月13日 09:29:04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精神,推进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充分发挥保险业服务“三农”的作用,切实提高低收入农民的生活保障水平,着力完善农村多层次保障体系。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全面推广小额人身保险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12〕53号)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推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小额人身保险的重要意义
  小额人身保险是为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一系列人身保险产品的总称,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等特点,是小额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和保障手段。推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我市保险业有效服务“三农”,推进金融综合改革的重要平台,对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实现农村金融和“三农”共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积极推进。

  二、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鼓励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以农村低收入群体为主要目标市场,在产品开发、销售模式、售后服务、风险管控等方面积极创新,逐步扩大小额人身保险的覆盖面,助推我市普惠金融发展,力争2014年末适龄人员参保率达到10%,以后每年递增5-10%。
  (二)基本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销售、服务、理赔等环节的模式创新,探索适合低收入市场的经营和监管模式,逐步建立政府组织推动、社会积极参与、群众自愿投保、公司市场运作的互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保险服务“三农”的作用。

  三、小额人身保险的产品类别和要求

  小额人身保险产品定位在农民亟需的普通型意外险和定期寿险:一是保险金额应不低于1万元,不高于10万元;二是保险产品设计应结合低收入群体的实际情况,确保保费价格低廉;三是保险期限不得低于1年,不得高于5年;四是保险条款简单明了,除外责任尽量少;五是核保理赔手续简便。

     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应注意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与“新农合”、“新农保”的互补关系。重点推广多种形式的意外伤害保险,有条件的可为农村单一家庭提供整体保障,综合解决低收入群体的意外风险和死亡风险。保险机构还可以根据开展区域农村家庭的需求,结合自身风险管控能力,逐步扩大产品领域,开发和推广健康保险、养老保险等其他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金融办、温州保监分局共同成立市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市金融办要加强与县(市、区)的沟通协调工作,并将小额人身保险工作纳入金融业考核和对县(市、区)金融办考核之中。温州保监分局要坚持审慎监管,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对小额保险工作的领导,加强与市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协调小组的联系,定期听取保险机构的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推动该项工作顺利开展。各保险机构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的组织落实,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工作实施小组,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政府可将农村小额保险的承保面和覆盖率纳入对乡镇的绩效考核项目。

  (二)创新参保模式。拓宽筹资渠道,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出资为低保户、低收入人群等困难群众投保农村小额保险,让广大村民享受优质、高效、价廉的保险服务。在鼓励“整村统保”模式的同时,借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收费资源,鼓励村民个人参保,满足群众差异化的保险需求。

  (三)强化监督指导。温州保监分局要严把准入关,督促保险机构规范投保和理赔流程,加强营销员队伍能力建设,确保保险服务优质高效。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欺诈误导、理赔刁难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好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

  (四)做好宣传动员。各乡镇(街道)应当利用广播、专栏等,大力宣传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重要意义及保费、保额、赔付等相关内容。同时充分发挥村委会和驻村干部的作用,积极组织村民召开村民会议,配合保险机构人员宣讲,引导村民主动投保。电视、报刊等媒体,要积极宣传小额人身保险“互助共济、团结友爱”的精神,突出小额人身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编辑: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