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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发文规范企业加班加点
2014年04月25日 09:07:47来源:温州网-温州日报

  你遭遇过超长加班吗?你知道加班费如何计算吗?4月24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近日市人社局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向各县(市、区)和企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加班加点有关规定的通知》。据悉,这是我市人社部门继2007年后再次发布该类通知。

  自愿加班,企业可不付加班费

  《通知》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加班的,必须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且一般每日加班加点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原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加点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意味着被承认的加班时间为每天最多三小时,在此范围内企业需按规定支付加班费,“企业应制定相关章程,尽量避免员工加班。若出现员工主动自愿要求加班,也应该经过工会协商,且企业可不支付加班费;若企业安排员工超时加班,则会受到处罚。”

  针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其日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则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据介绍,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企业出现违规加班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加班工资,计算更加科学合理

  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发布的《通知》与2007年最大的区别在于将原先确定的月工作天数20.92天,拆分为更加全面合理的月工作日和月计薪日,分别为20.83天和21.75天,“计薪日中包含了各类带薪假期的时间,有助于更加科学地计算加班费。”

  根据《通知》规定,企业安排员工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小时工资=月工资÷21.75天÷8小时);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周六、周日)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日工资=月工资÷21.75天);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类似五一、国庆等)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此外,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其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加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不执行加班费制度。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职工,在完成定额任务后,由企业安排加班的,应根据上述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

  据介绍,在加班费的计算基数问题上,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未约定,或企业支付的实际工资高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额的,可由企业与职工代表集体协商确定。若协商也无法确定,可按员工所在岗位正常工作情况下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

  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通知》适用于国有、民营、合资、外资等所有形式的企业,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执行工时制度和延长工时工资支付规定的行为,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郭云豪

编辑: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