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政府发布《温州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该《暂行办法》,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其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该《暂行办法》定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这项救助基金适用于温州市区以及全市高速公路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和法定连带责任人暂时无支付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受害人符合抢救费用垫付条件的,由医疗机构向交警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符合丧葬费用垫付条件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殡葬机构向交警部门提交申请。垫付后,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赔偿义务人追偿,交警部门、受害人或其继承人、近亲属有义务协助追偿。抢救费用垫付额度每人最高限额为3万元;丧葬费用垫付额度最高金额按浙江省上一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个月总额为限。
另外,市民因交通事故重伤、致残、死亡的,且因赔偿义务人无力赔偿,或受害人家庭特别困难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向交警部门申请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死亡人员每人一次性救助最高限额3万元,重伤、致残者每人一次性救助最高限额2万元。
张新彤
编辑: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