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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案74起 抓获犯罪嫌疑人228人!温州严打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1日来源:温州新闻网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大禁渔工作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犯罪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公安部“长江禁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剑锋4号”等专项行动部署要求,4月底以来,温州公安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统一收网行动,依法严惩破坏水生资源犯罪行为,严查顶风非法捕捞犯罪案件,有力保护了我市近海及内陆水域生态安全,行动取得显著成效。截至目前,全市公安机关共破相关案件74起、抓获涉案人员228名、缴获渔获物11万公斤、查扣船只11艘、涉案金额高达1200万余元。

  典 型 案 例

  苍南县5.11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年5月,苍南县公安局工作中发现,苍南县沿海海域,一非法捕捞团伙在禁渔区内仍然在实施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活动。经缜密侦查,以林某军等人为首的非法捕捞团伙浮出水面。6月2日,经过精密布控,温州市、县两级公安出动200余名警力开展收网行动,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42人,查获涉案“三无”渔船3艘、“流刺网”18张,涉案车辆3辆。

  经进一步侦查发现,2019至2021年期间,犯罪嫌疑人林某军等人多次在禁渔期使用“流刺网”非法捕捞水产品,并通过中介贩卖海鲜获利,涉案金额达1000多万元。目前,该案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81人,被列为公安部督办案件。

  警方提示:该案通过大船“流刺网”捕捞的方式作业,捕捞量大,并以此形成了黑色产业链,其社会危害性及环境破坏程度更为严重。为了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保护生物多样性,在禁渔期请坚决做到不违法捕捞或经营销售禁售水产品。

  平阳县7.19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年 7月19日,平阳县公安局会同农业农村局开展联合执法,破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现场扣押三无船只4艘、渔具30张,抓获犯罪嫌疑人10人。经查,7月19日4时许至8时许,犯罪嫌疑人钱某冲等10人分别驾驶4艘渔船在平阳县上头屿附近海域一带使用单层刺网等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期间共捕获龙头鱼等水产品280余公斤。目前犯罪嫌疑人钱某冲等10人均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警方提示:本案团伙在明知国家相关禁渔政策的情况下,仍使用三无船捕捞作业,通过统一调度指挥,逃避监管,采用单层刺网等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捕捞数量大,严重破坏了我市沿海海域的鱼类繁衍和生态环境。请广大渔民朋友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禁渔规定,敬畏法律,不要因贪念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龙港市4.20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年4月20日,龙港市公安局民警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龙港市兴翔景园旁有人以“毒鱼”的方式进行捕捞,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某及陈某等5人,现场查获氰戊菊酯农药等作案工具。经查,当天18时,犯罪嫌疑人杨某等5人在龙港市兴翔景园旁边的河道内,使用氰戊菊酯农药等物品组成毒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经核查,龙港市兴翔景园旁边的河道属于龙港市江南河网禁渔区,杨某游等5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目前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警方提示:本案中使用农药毒鱼的方式是《渔业法》明确禁止使用的捕捞方式,其不仅对投放毒药范围内的鱼类产生影响,还会对水域生态环境造成持续性影响,是属于不分鱼类品种、大小的灭绝性捕捞行为。且食用这种中毒水产品后,对人体危害极大。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立案追诉标准:

  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3.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或者禁用方法捕捞的;  

  4.在禁渔期内域使用禁用工具或者禁用方法捕的; 

  5.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共同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共建美好生态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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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姜珂珂 | 责任编辑:张朋杰 | 监制:阮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