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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执法成新常态,水上封锁水路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9日来源:温州新闻网

  基本案情

  近期,温州市交通运输局港航执法人员联合瓯江海事处开展小码头整治、沙石船运输联合执法行动。

  日前,执法人员通过船讯网进行非现巡查时,发现可疑船舶正停靠XX码头作业,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出动到达现场准备进行核查,该船舶上的人员一看到执法人员就驾驶船舶逃离。见状,港航执法人员联合海事执法人员,出动执法艇进行追击,并将其扣住押回码头。

  经立案调查,该公司当时正在码头装卸石子,而持有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已过期。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且事实清楚,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材料等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此次联合执法一改以往海事为主、交通执法为辅的局面,开启“交通执法为主、海事积极配合”的新局面,探索海事处查处运输船舶、交通执法查处港口“一案双查”的新办案模式,同时利用“线上+线下”实现“港航智治”,对整治的小码头、沙石船形成高压态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温州交通供稿)

编辑:姜珂珂 | 责任编辑:张朋杰 | 监制:阮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