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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学和老人公寓附近自建仓库储存危化品?起诉!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0日来源:温州新闻网

  13桶危险化学品,总重量18余吨,这么多的危化品在没有储存资质,以及配套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被混合存放在小学和老人公寓附近,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8月6日,瑞安市检察院对非法仓储危化品的被告人吴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依法提起公诉。

  据悉,被告人吴某某于2016年注册成立了一家化工公司,其经营许可范围为“无储存场所经营”,即该公司没有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许可资质。2020年,该公司被举报在瑞安市某小学和老人公寓附近自建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被瑞安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罚款75000元并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罚。

  但行政处罚并没有让被告人吴某某就此收手。2021年3月至5月,被告人吴某某见危化品进货成本低廉,再次购入大量危化品储存于该仓库,准备等价格上涨后售出赚取差价。同年6月,瑞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该仓库查获甲醇,二氯甲烷,甲酯,甲酯和甲醇的混合物,甲酯、甲醇、二氯甲烷的混合物,天那水(香蕉水)等易燃危险化学品共113桶、18.11吨。

  经勘查,该仓库未设置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警示标志,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且紧挨居民楼,极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2021年6月29日,被告人吴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有发生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该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构成危险作业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并不少见,对于未引发重大责任事故的,以往大多只依据行政法予以行政处罚。现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危险作业罪,按照规定,即使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了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行为,达到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性或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就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承办检察官介绍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温州检察供稿)

编辑:姜珂珂 | 责任编辑:张朋杰 | 监制:阮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