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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交通执法”在高速公路桥下空间管理中彰显威力
2021年08月03日 09:01:48来源:温州新闻网

  由于温州高速公路桥梁众多,特别是大型、特大型桥梁长度较长,桥下空间宽广、周边行人稀少、隐蔽性强,很多沿线居民、企业把桥下空间当成天然的垃圾倾倒场、杂物的堆放场,加之类似违法行为实施过程短、地点分散、随机性大,难以被当场发现,给交通执法部门在案件调查和取证方面带来不小的难度。

  今年4月份,温州交通执法队高速公路执法一大队借数字化改革东风,联合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探索“互联网+交通执法”在高速公路桥下空间管理方面的运用,通过在高速公路重点桥梁路段安装高清监控设备,及时传输异常事件信息,实现对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倾倒废弃物、破坏隔离设施、焚烧垃圾等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

  7月27日,高速公路执法一大队执法人员在对辖区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开展视频巡查时发现异常情况,一男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G15沈海高速塘中溪立交桥下时,将车上装载的疑似边角废料丢弃至高速公路桥下,执法人员随即对该事件开展调查。通过反复查看监控视频,走访属地政府,排查车辆信息,最终锁定违法嫌疑人。

  7月29日上午,当事人来到高速执法一大队接受调查,面对铁一般的证据,其对在桥下空间丢弃废弃物的行为供认不讳。因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面积约3平方米)且属于首次发现,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交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条例》、《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清除垃圾、恢复原状。当事人当场表示:“因抱有侥幸心理,以为偷倒垃圾不会被发现,现在想想真是后悔。非常感谢交通执法人员及时纠正我的行为,以后我一定吸取教训,保证不会再犯这样的错误了。”

  该起案件的成功查处,得益于“互联网+交通执法”治理效能的释放,打通了高速公路桥下空间管理的新通道,有效解决了长期以来类似案件交通执法部门取证困难的问题,也为进一步完善高速公路桥下空间管理长效机制提供了实践依据。

  法律科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3.《浙江省公路条例》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桥梁上和桥下空间从事可能危害桥梁结构、影响桥下空间管理秩序的活动。(温州交通供稿)

编辑:姜珂珂 | 责任编辑:张朋杰 | 监制:阮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