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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30条措施
2021年06月09日 17:10:49来源:温州新闻网

  为加强我市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港口危险货物、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实际,在全市范围实施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30条措施。

  夯实规划布局,确保建设管理科学化

  1严格港口危货作业选址优化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区域布局,严格遵循港口规划选址,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敏感目标间保持足够安全防护距离,与周边公共安全设施相互影响保持在可控范围内。

  2严格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审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项目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手续,组织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对涉及爆炸性危险货物装卸、储存的港口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新、改、扩建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严格落实部门联合审批制度。

  3严格落实安全防护距离有关要求港口危险货物企业严格落实安全防护距离有关要求,涉及爆炸性物质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一律停止使用;其他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2022年底前停止使用。

  抓实行业治理,确保安全管理精细化

  4实施网格管理建立健全“双长双员”网格管理机制,设立监管责任网格长,由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班子成员担任(市本级由港航中心班子成员及分管港航执法的执法队副队长担任“监管责任网格长”),承担第一监管责任;设立主体责任网格长,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担任,承担企业第一主体责任。同时设立监管责任网格员,负责监督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隐患排查整改、上级要求贯彻等;设立主体责任网格员,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5实施标准管理。明确检查依据,规范检查程序。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要严格执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等相关规范,明确检查事项清单,全过程记录,检查记录应当经被检查对象确认;要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或者限期整改的事项,应当签发并及时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发现问题需要抄告有关管理部门;检查情况与问题处理结果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布。港口危货企业要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6实施创新管理开展港口危货企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服务(安全顾问)。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港口危货企业和港口管理部门以入企排查、上门走访、在线咨询等方式提供港口危货安全监管咨询服务,协助企业和港口管理部门开展治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突出问题。开展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企业第三方检查工作。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企业进行深入核查,对港口危货企业开展生产现场(作业)检查、问题确认、整改闭环确认;对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开展岸基、船舶检查、评价、培训、复验,并推广至辖区全体企业,做到全覆盖。

  7严格经营许可严把港口企业资质许可“准入关”。对于新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资质的企业,要认真核查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设施设备、应急处置设备设施、从业人员资质等条件的基础上,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许可条件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对每个具体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配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严把航运企业资质许可“准入关”。强化航运企业经营资质管理,严格新设立航运企业、船舶管理公司市场准入条件,对不具备经营资质条件的,坚决不予许可。严格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管理,严格核查航运企业的经营资质及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安全管理证书等证书的有效性。

  8实施清单管理建立隐患清单。梳理整治检查、监管执法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不能当场整改的纳入安全隐患清单,逐项整改、逐项验收、逐项销号。建立体系委托管理船舶和光租船舶清单。梳理辖区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委托省外管理、光租经营船舶情况,了解相关管理情况,明确安全与防污染责任,建立船舶清单。

  9实施协同管理厘清职责分工。政务服务处牵头开展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企业许可审核、新增运力审批、营运证配发及相关许可吊销、注销或撤销等工作。港航管理中心相关职能处室牵头开展危货企业综合监管、组织开展第三方安全检查评价等工作。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相关行政检查、水上执法和立案处罚,从严监管危货运输企业及运输船舶。深化部门联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案件交办机制、数据共享机制和信息通报机制,联合海事、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加强企业经营、船舶运行等环节的安全管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强化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全链条安全管理。

  10推进运力更新加快淘汰老旧危化品运输船舶。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办法》开展新增运力审核,对危化品运输企业更新老旧船舶或合并更新小吨位船舶,给予增加 50%比例的运力指标额度。

  压实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管理常态化

  11开展日常检查工作加强港口危货企业、航运企业日常检查力度,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12开展专项检查按照上级部门要求依法对辖区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专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排查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13开展双随机检查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模式,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双随机”工作考核要求,每年开展两次“双随机”检查,对于隐患多、投诉举报多、严重失信企业,增加检查频次。“双随机”检查要做到全程留痕。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一律要求限时整改,情节严重的,实施督查督办。涉及多个部门的,按照“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按标监管、一次到位”的工作原则,共同上门检查,实施闭环监管。

  14开展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企业年度资质核查认真进行经营资质年度核查,发现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和经营条件的,应立即依法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撤销其经营资质。

  15开展线索处置检查对通过投诉举报、上级部门督办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等线索,及时进行检查处置。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运输行为,特别是无证经营、超越许可范围经营等,联合海事、海警等执法力量,对违法行为实施精准打击。

  16开展水上现场检查采取水上现场检查的方式开展水上运政监管。要加大船舶随船携带有效《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查验力度,对船舶不能提供有效《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涉嫌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经营范围经营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同时与海事、海警等部门建立长效联动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整治合力。

  Part.4严格行政监管,确保安全管理规范化17加强港口建设项目监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按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按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18加强企业经营资质监管核查《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内容、发证日期和有效期等。未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经营的,港口企业按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航运企业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19加强人员资质监管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资质情况。查看企业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内部文件、查看任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和聘用合同、现场检查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清单或资格证书,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对港口企业按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检查海机务安全管理人员取得从业资格情况。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从业资历应与其管理船舶的数量、经营区域(沿海运输或内河运输)、业务种类以及船舶吨位、主机功率相适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劳动合同或劳务用工合同,且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任何船舶上或者其他企业从事兼职。不符合要求的,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责令改正。检查高级船员配备情况。按照企业经营船舶最低配员要求,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应当不低于50%,发生变动的要及时备案。对违反要求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责令限期整改。检查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情况。查看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和记录。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20加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投入监管查看安全生产费用台账、财务记录、相关发票或单据复印件。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21加强港口作业经营行为监管检查企业设备设施配置情况。查看安全设备设施配置清单、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检验报告等,现场检查安全设备设施完好可用性、安全警示标志、危险货物作业信息系统等。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按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检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查看是否制定隐患排查制度、工作记录,查看是否定期组织隐患排查,查看隐患治理记录档案,向从业人员问讯是否得到隐患排查治理的及时通报等。对于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按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按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督促企业实行从隐患排查、记录、监控、治理、销号到报告的闭环管理。检查企业作业报告制度落实情况。查看报告记录和作业记录,未按照规定报告并经同意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按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检查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查看重大危险源档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与监控方案等,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按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监管港口危货作业船舶超等级靠泊。强化港口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现场巡查,对照申报单现场核对船舶信息,未按照码头泊位性质和功能接靠船舶或超过码头靠泊等级接靠船舶的,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22加强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监管营运船舶应保持良好适航状况。经营的船舶擅自改装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存在出租、出借、倒卖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行为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23加强应急管理监管检查企业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队伍建设、应急设备物资配备、应急演练开展情况,应急预案要针对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查看应急预案演练记录,核查演练内容、时间间隔等,对于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落实安全保障,确保安全管理系统化

  24落实教育培训保障强化监管人员培训教育。着力提升监管执法人员专业素养和能力,优先保障安全投入,加快配齐安全监管执法装备设施,配齐配强港航安全监管和执法力量。对安全监管人员进行系统的安全监管教育培训,提升安全监管能力。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每年至少对危险货物企业主要负责人集中开展一次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事故教训的警示教育。

  25落实人员考核保障督促企业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教育。督促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通过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业资格。

  26落实应急演练保障督促企业完善应急预案,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风险防范能力。行业部门推动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能力。

  27落实区域风险管控对管辖范围内港口储罐区等危险货物作业集中区域,每五年要组织专业机构开展一次安全风险和应急能力评估,通过区域定量风险计算,确定安全容量,实施总量控制,在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时严格把关。区域风险评估结果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并抄送应急、消防等相关管理部门。

  28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督促企业每三年对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分级,完成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安全评价报告后,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发生重大变化,应对港口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分级,开展安全评估和完善档案,并重新备案。

  29推进企业标准化创建工作实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应用,评价结果作为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依据。

  30推广信息化监管应用港口码头综合视频监管平台。积极做好港口码头综合视频资源整合,实现对重点港口码头、航道、重点水域实行网上视频动态全方位监控,一旦发现违章情况及时截图取证录入,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巡查的有机结合,切实保障管辖范围的水上交通安全、平稳、畅通。应用船舶AIS系统。通过运用船舶AIS系统,对港口码头靠泊船舶位置信息实时掌控,实现动态管理,丰富非现场执法模式与现场巡查相结合的模式,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应用智慧港航系统平台。补充完善港航综合业务平台、数据中心、运行监控与应急处置、视频综合管理等模块,依托平台各模块功能实现各种信息的交互,提供全面、完整、丰富、及时的信息化监管方式,使执法行为实时有效、审批反馈及时,对危化品管理形成多维追踪。(温州交通供稿)

编辑:姜珂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