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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我市确立终身问责制度
2019年03月25日 09:40:48来源:温州都市报

  近日,我市出台实施《温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办法》按照抓关键少数、权责对等原则,对地方和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履职方式、考核考察、褒扬激励、责任追究进行明确界定。

  在安全生产职责方面,《办法》明确县(市、区)政府应当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应当由常务副职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由担任党(工)委委员的政府副职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各类功能区管委会应当由排名第一的党员副职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应由担任党组(党委)班子成员副职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

  在问责追责方面,《办法》明确了分类处置办法。一是“一票否决”,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重用任职。二是从重追究,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三是补救从轻,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四是尽职免责,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全面履行规定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党政领导干部,不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五是终身问责,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党政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责任。

  温都记者李伟康

编辑:姜珂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