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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国卫:年关将至注意交通文明 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戴头盔开罚
2019年01月14日 15:01:42来源:温州日报

  昨天,市交警部门依据《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涉及的五类交通“顽疾”,对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头盔等不文明行为正式开罚。当天上午,各路交警在各主干道设卡执法过程中,就有不少市民因骑行电动车未佩戴头盔、通过路口或横穿道路时低头看手机等“吃罚单”。

  严执法,大数据让不文明行为无所遁形

  昨天上午,记者跟随市交警部门上路巡查,在市区新南站、府前街等交通违法较高发地段设卡执法、宣传。

  9时10分,市民朱女士穿着雨衣、骑着电动自行车经过新南站,被交警拦下。当被告知骑行者须戴头盔时,朱女士表示自己知道应该戴头盔,但是由于下雨天,送孩子又着急就忽略了。几乎同时,市民林先生骑行电动自行车一手撑伞,一手握着车把经过,也被交警拦下,林先生表示,没戴头盔知道错了。在现场,交警登记下他们的身份证号,录入警务通大数据,处以警告并告知,首次处罚不罚款,再次被查将面临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阶梯式罚款。

  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骑行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属于非机动车的,处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据悉,在接下来的交警执法中,“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第一次查获处警告;第二次查获处20元罚款;查获三次(含)以上处30元至5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法扣留车辆。

  截至下午4时,交警部门警告及处罚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头盔累计近6000起。

  五类交通“顽疾”齐抓共管

  2019年1月1日《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正式实施,市公安交警部门确定1月1日至10日为宣传教育阶段,11日开始正式实施对五类不文明交通行为的处罚。

  除了对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头盔这一不文明行为进行严查处罚外,接下来,交警部门还将对《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的机动车不按泊位指示方向停放、行经积水路段未低速通行;行人过路或横穿看手机、嬉戏;“僵尸车”停放等不文明行为进行严格查处。

  机动车不按停车泊位的标识方向停放,将处50元罚款;机动车行经积水路段未低速通行,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安全的处100元罚款;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低头看手机、嬉戏等,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处警告或者10元罚款;“僵尸车”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公共免费停车泊位、住宅小区等物业管理区域、人行道免费停车泊位等地持续停放超过三十日的,将被责令驶离,拒不驶离的,将按照管辖权,由交警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被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将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

编辑:王科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