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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国卫:三类病人可申请医生上门《温州市家庭病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2018年11月01日 11:18:35来源:温州都市报

  市卫计委网站近日公布相关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该办法提出,三类病人可申请办理家庭病床。征求意见时间为10月30日~11月9日。

  征求意见的是《温州市家庭病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显示,本市已缴纳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病符合住院条件、行动不便、到定点医疗机构连续治疗确有困难的三类病人,可申请办理家庭病床。

  办法中的家庭病床,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具备家庭病床服务管理能力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对符合住院条件,适宜在家庭环境下进行检查、治疗和护理的患者,但因本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行动不便,根据医疗需要而在其家庭设立的病床。

  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本市家庭病床制度将先行在市区(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浙南产业集聚区、洞头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试行,有条件的县(市)可同步开展试点。待条件成熟时,逐步调整扩大保障范围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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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能申请?

  记者了解到,除了缴纳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外,申请家庭病床的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因病符合住院条件、行动不便、到定点医疗机构连续治疗确有困难,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需二级及以上医院确诊):

  1.脑血管意外,且肢体肌力在3级及以下者;2.骨折牵引固定需卧床治疗者;3.恶性肿瘤分期III期、IV期者。

  怎么申请?

  由家庭病床建床对象本人、近亲属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病史资料(如就诊病历、住院小结、相关辅助检查及影像报告、用药清单及记录等证明材料)。家庭病床定点机构根据申请,由签约医生对收治条件、患者病情、签约情况及本机构服务能力进行评估。经家庭病床定点机构同意后报本级的社保经办机构备案,方可设立家庭病床。

  怎么服务,如何收费?

  确立“家庭病床服务”后,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将派出专(兼)职医务人员提供家庭医疗服务——参照住院管理,建立建床登记、病历书写与保管、接诊与巡诊等。

  不过,需要提醒的是,家庭病床每次治疗期最长不超过90天(含),期满确需继续建床治疗的,应先办理撤床手续,结清费用后重新申请家庭病床,但每一结算年度累计不超过180天(含)。患者在家庭病床治疗期间因病情需要转住院治疗的,家庭病床治疗终止。

  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按照住院患者费用结算方式进行,先缴纳预付金,发生费用记账,患者撤床后与家庭病床定点机构结算个人负担部分费用。

编辑:王科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