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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环保局关于《2014年温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5年06月11日 17:33:41来源:

  温政办〔2014〕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制定的《2014年温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3日

  2014年温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市环保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根据环境保护部等国家8部委《关于2014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4〕7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继续深化重污染行业整治,深入整治印染、造纸、化工等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问题;继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结合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医药制造行业“回头看”深入开展重点流域重污染行业水污染专项整治,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

  二、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全力推进全市重污染行业整治。

  全面落实《浙江省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2014年度实施方案》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期间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发〔2012〕21号)要求,确保整治任务如期完成。

  1.严守时间节点。2014年是我市“十二五”期间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的关键一年,要全力抓好电镀行业整治扫尾工作,9月底前瑞安和平阳通过市政府核查验收,12月底前乐清完成整治任务。深化造纸、制革、印染行业整治, 9月底前,鹿城、龙湾、瓯海、乐清、永嘉、洞头、文成、泰顺通过市政府核查验收;12月底前瑞安、平阳和苍南印染行业整治通过市政府阶段性核查验收。加快合成革行业整治,龙湾、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合成革业6月底前生产线削减30%以上,9月底前通过市政府预验收,其它县(市、区)合成革业9月底前通过市政府核查验收。加大化工整治力度,原址整治的35家化工企业12月底前通过县级验收。

  2.严格整治标准。各地要严格执行验收程序和验收标准,严格确保整治进度和整治质量。严格执行各个行业的整治标准,各地要督促企业予以落实,对所有未按时通过验收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或关闭,通过媒体公布停产企业名单,必要时采取断水断电措施,确保停产到位。对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治任务或弄虚作假的地区一律采取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措施,在年度生态省建设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3.不断深化拓展。六大重污染行业是全市环境整治重点,我市各地实际情况不尽相同,各地要结合实际,统筹抓好国家、省里和当地三个层面的重点行业整治,做到“规定动作”要到位、“自选动作”要出彩。

  (二)全面加强全市环境综合治理。

  1.继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深化以治污降霾为重点,严格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温政发(2014)41号)要求,全面加强大气污染综合防治能力建设,争取PM2.5年均浓度在2013年的基础上下降5%,努力让公众呼吸上清洁的空气。

  (1)强化车辆交通淘汰管理。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力度,确保淘汰“黄标车”3.6万辆以上,督促推进各县(市)完成简易工况法检测线建设,确保机动车环保检测率80%以上、环保标志发放率90%以上,督促落实机动车限行制度,逐步扩大限行范围,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加强机动车排气路检。大力发展清洁交通,建立形成便捷舒适的交通网络,加快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进一步提高油品质量,今年年底前全面供应国四标准柴油,2015年底前全省全面供应国五标准汽、柴油。

  (2)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一是淘汰分散小锅炉,分区域、分步骤有序推进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替代等工作。今年要淘汰已划禁燃区内燃煤锅炉53台,进一步扩大禁燃区面积达到上一年度建成区面积60%以上,督促推进“煤改气”、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工程建设以及乐清电厂1号和4号机组完成除尘设施提标改造。确保到2015年底前我市淘汰6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到2017年底前全市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二要控制燃煤项目。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和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系统外,不再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三要推进清洁化改造,新建燃煤电厂要采用清洁排放新技术,在用的6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要实施清洁化改造,使排放的烟气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标准,其他热电锅炉也要实施深度治理,使排放的烟气达到燃煤锅炉排放标准的特别限值要求。

  (3)抓好工业废气整治。各地要继续抓好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业烟粉尘治理和脱硫脱硝工程三个重点,加大对重点工业企业的执法监管和查处力度。一是重点检查电力、焦化、水泥、钢铁、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煤场、料堆、渣场防尘措施落实情况,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达标排放情况,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情况;石化、有机化工、合成革、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企业特征污染物中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排放情况。二是严查不正常使用或擅自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超标排放等违法问题,责令超标企业在整改期间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对经过限期整改污染物排放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三是对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电力企业,一律扣减环保电价,对偷排偷放、擅自停运脱硫脱硝设施、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处罚、追缴排污费。

  (4)深化面源污染治理。各地要对建筑施工场地和道路运输扬尘、餐饮服务业油烟、桔秆垃圾露天焚烧等方面存在的环境问题做到主动发现、及时处理、有效解决。各地相关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结合各自职能联合开展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大巡查和突击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

  2.深入开展重点流域重污染行业水污染专项整治。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重大战略部署,按照“五水共治、治污先行”的思路,全面落实河长制,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水环境治理,力争三年内全市三类以上水质断面比例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要在我市近年来集中整治皮革、印染、造纸、重金属排放企业和医药制造行业等污染行业的基础上,强势推进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打污染清江河”专项行动,重拳出击、以打促管,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助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

  (1)重点突出截污纳管。各地要全面推动重点行业企业搬迁入园管理,实施企业废水预处理和园区集中处理相结合,加快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加强管网配套和运行管理,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率、运行负荷率和出水达标率,加大对位于重点区域部位的工业园区的监督检查力度。

  (2)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加快推进合格规范饮用水源地创建,健全完善饮用水源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全面消除环境隐患,保障饮水安全。各地要根据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供水系统防控污染保障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4〕217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对浙江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华东环督函〔2013〕134号)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浙人大常办〔2013〕39号)要求,全面清理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违法污染源,整治保护区各类安全隐患,全面完成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安全隐患整治任务。

  (3)严格环境违法查处。以省公安厅、省环保厅联合开展的“打污染清江河”专项行动明确的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部位和重点对象为工作重点,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应建而未建污染物处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对排入管网废水超标、影响园区污水处理厂运行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对私设暗管偷排的,一律报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利用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放污水的,责令限期消除污染,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执行停产决定的企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报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停;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要依法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规范地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屡查屡犯、长期未解决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挂牌督办,集中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整顿一批严重污染的工业园区。督促重点行业企业内部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特征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制度。市政府成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成员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办。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相应机构,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完善机制,强化措施,制定方案,落实责任,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坚持信息交流、定期协商、联合检查、办案协调和案件移送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推进。

  (二)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要求,狠抓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将各项整治任务纳入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考核目标。各地要对照落实国家对环保专项行动四个阶段的具体部署,要求上只能更严不能放宽,内容上只能做加法不能做减法,进度上只能提前不能延后。市生态办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的督促检查,除日常检查外,每两个月开展一次专项督查,最后再组织一次全面总结和考核。对工作不力、进展不快的地方,重点督办,及时约谈,并视情问责。

  (三)突出工作重点,强化督查督办。各地要结合近年来环保专项行动排查整治情况、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主要流域重点断面水质监测情况等确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督查问题突出、污染较为集中的区域,及时发现薄弱环节,纠正存在的问题,指导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围绕工作重点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出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对排查整改不到位、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不力的,采取通报批评、约谈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人等措施。

  (四)创新工作机制,提升执法效能。各地要坚持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三个机制,实行明查与暗查、日常巡查与突击检查、昼查与夜查、工作日查与节假日查、晴天查与雨天查五个结合,并对重点污染源和问题突出企业实行驻厂监督。确保监督检查到位、查处执行到位、整改落实到位,用全方位、全时段、全角度的执法检查预防、打击和震慑环境违法行为。

  (五)实施信息公开,引导公众参与。各地要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畅通投诉渠道,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邀请群众参与执法检查,保障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加大对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的查处和督办力度,认真调查媒体、网络以及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环境问题,及时公布查处和调解结果,积极回应媒体报道和社会关切。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环保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主动公开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确定工作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全面做好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8月至9月)。

  各地集中对印染等六大重污染行业整治落实情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落实情况、重点流域重污染行业水污染专项整治落实情况、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改落实情况以及重金属排放企业、医药制造企业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检查,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整治一批污染企业,曝光一批严重违法企业。

  (三)督查阶段(10月)。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督查。同时,各地要切实做好迎接国家、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我市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的准备工作。

  (四)总结和信息公开阶段(11月)。

  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经验与成效,完善长效管理措施,于2014年11月5日前向市生态办报送2014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并向社会公开环保专项行动有关信息。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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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金晶